四川文化艺术学院
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增强全校师生爱护财产的责任心,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资产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由学校财务部联合资产管理部按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赔偿金由财务部收缴。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资产公物私用、外借;
(二)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三)由于管理不力,对所在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
(四)维护与保养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
(五)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资产的丢失;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损坏、丢失,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处理意见、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二)因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武装与安保中心鉴定属于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资产损坏与丢失。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八条 设备损坏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及校内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 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学校内被盗的,应由安全安卫部出具证明,学校外被盗的,还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的,由使用部门的使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按应赔偿金额的60%、20%和20%分担;若使用人无法确定的,由共同使用人、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负责,按应赔偿金额的60%、20%和20%分担,共同使用人平均分担。
第十一条 学生借用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和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和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按60%、40%分担。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零配件与修理费合计额的两倍赔偿。
第十三条 资产损坏严重、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原值-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
净残值为原值的5%,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类使用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使用年限为3年,运输设备使用年限为10年。对于已经超过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净残值进行赔偿。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和资产管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第十五条 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报批手续:赔偿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资产管理部审批;赔偿额在1000元至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执行校长(常务副校长)审批;赔偿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执行校长(常务副校长)、校长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和个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七条 赔偿人凭审批表到财务部办理缴款。赔偿款可交付现金或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凡发生损坏、丢失现象的部门和个人,在下一年度设备预算安排时一律从严控制,并对本部门负责人和个人开具负面清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