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部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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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3/3 10:54:27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和产业等占有学校资产的单位。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科学、合理配备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变更、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向上级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与维修统一进行。资产实行归口使用管理、分级监管、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具体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二章   

第六条 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统一负责学校及权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资产管理部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一级机构,负责学校及权属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仪器设备、耐用品、陈列品、家俱、房屋及构筑物、生物资产、土地等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学校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二级机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资产管理部成立专门的资产巡查小组,负责监督二级机构的资产管理和使用,确保二级机构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资产巡查小组成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善交接手续,进行备案。资产具体管理采用资产托管形式。

第三章 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七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建造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即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运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一)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职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与资料等。

(六)其它资产(具体分类请参照《资产入库分类说明表》)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资产。如窗帘、植物、工具、量具和器具等。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800元(不含)的资产,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此类物品分为:低值易耗品和低值耐用品。资产管理部负责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对于大批量的低值易耗,协助使用单位管理,掌握每个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避免不合理的使用行为,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

第四章 资产购置

第八条 资产的购置流程

() 各单位购置资产时,若为基本类,参照学校物资采购审批流程进行采购。若是项目类的购置,则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提出申请,附符合规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二)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如对资产管理不善(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购置。

第九条 资产的验收

()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学校新购置的物资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或试运行达到和供货商协商好的时间后,如运行正常,由供货商提交资产验收申请表,资产管理部组织供货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并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 基建工程由于专业性强,工程价格以审计决算价为准,由工程部按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验收,资产管理部协助工作。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应当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为提高资产使用率,将可移动的、贵重的教学设施设备,比如:摄影器材、相机、移动音箱、多媒体等设备,由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放入资产管理部指定库房。如需使用,需填写“教学实验设备借用申请表”由借取人和管理人同时签字方可借用。归还设备时,管理员检查设备情况,如有损坏由借取人照价赔偿,学生不得自行借用学校设备。

第十一条 资产实行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成立资产巡查小组,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年底必须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核对各使用单位名下固定资产、耐用品、特定楼栋特定教室内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部的情况记录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查明原因并解决。问题解决后,相互签字确认,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和学校财务部应更新资产记录情况(包括基本类资产),确保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和帐卡相符。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应本着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原则,在校内调剂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因技术落后淘汰但尚可使用的资产;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常务副校长审批,2万元以上(含)资产调剂到校外的,须经校长签字确认后方可调剂。

第十三条 领用学校资产的员工,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调换单位、调离、出国留学、退休等,应由本人到本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对于单位内相互调用资产的,单位内部自行记录即可;单位外部调用的,资产管理部应及时作好资产的变动登记并备案),并经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领用了学校资产的学生,应于毕业离校前在所在学院兼职资产管理员处办理资产移交,并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到资产管理部办理交还手续,交还手续结束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入账手续的办理

() 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资产,一般应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工程部负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对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由学校财务部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资产管理部根据房建原价建立台帐。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增加原价值时,应在项目验收并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工程部负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 仪器设备类(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报告、固定资产使用确认单等资料,经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后,办理资产系统入账和付款等手续。具体要求:资产管理部先办理系统入账,打印“固定资产入库单”,生成固定资产卡片,便于各使用单位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2、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设备,注明被添加仪器设备的编号。若所购部件是用于更换原主件中已遭损坏的部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在发票背面注明更换零配件字样,此项购置无须办理入库手续,但作为添加的附属设备,须按新购置设备办理入库。

3、需要通过安装调试才能使用的管网系统设施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应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负责办理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按该工程的仪器设备价值及发生的辅料价值、运输安装费用、人工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入帐。资产管理部根据入帐价值建立台帐。

4、房屋及构筑物中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类资产,其价值应单独列示,并按仪器设备类资产入账管理。

(三)文物及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时,入库的手续与仪器设备入账手续相同。应根据合同、购置发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使用确认单等资料,到资产管理部办理入库,生成资产卡片,落实责任人进行管理

(四)图

增加图书类资产时,经办人应根据购置发票、合同协议等资料,先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入馆,经采购员、图书馆兼职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人员确认后的“固定资产使用确认单”在资产管理部办理入库;对于相同的图书可归类填写在同一栏。  

()其他资产

1、家具:增加家具类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合同协议等资料办理入库手续。家具按价值大小先分为固定资产和耐用品,这二类下再分四类:教学用家具、专用家具、学生用家具、后勤用家具四大类。

2、被服装具:增加被服装具时,应根据购置发票、合同协议等资料办理入库手续,具体类别按服装、室内装具、室外装具等几大类分类录入系统。资产管理部落实实物负责人,加强使用的管理。室内装具分类包括:灯具类、电器类、日用品类、炊具类、门等;室外装具分类包括:围栏、路灯、电动伸缩门、岗亭等。

3、其他:其他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资产相同。考虑到被服装具等资产的特殊性,对它们作资产管理要求,各使用或保管单位应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资产管理部应建立分户明细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废旧仪器设备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具体规定如下:

1、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2、已超过产品使用年限(如一般电子产品使用8-10年以上的,一般机械产品使用15年以上的),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仪器设备规定运转寿命,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使用效率不高,又不能革新利用的产品;

3、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4、虽能修复,但修复费用超过原价值的50%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5、绝缘老化、性能低劣、使用危险、无法修复的电气产品;

6、因长期使用已逐渐锈蚀、磨损、失效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器皿;

7、损坏、丢失已赔偿的仪器设备。

报废设备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等,必须与实物相符;申请报废的设备,在履行完手续后,由财务部同时办理帐卡注销手续。对于申请报废的设备,各单位不得事先自行拆卸零部件,更不允许私拆私用,违者将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 资产报废手续的办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拟定为闲置设备资产:

1)设备超期服役、严重老化且在我校已无使用价值的;

2)设备技术性能落后、淘汰产品,不能满足科研、教学和管理基本要求的;

3)设备长期检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4)设备主要部件损坏严重,一次维修费已接近或超过原设备价值50%的;

5)设备更新换代、技术升级后陈旧闲置的;

6)其他经鉴定认为需处理的。

2、凡需报废的资产,由各单位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维修部门组织一至三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对于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维修部门还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等单位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3、资产管理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资产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核、报批。

4、资产管理部根据经审批同意的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有关凭证逐一回收报废实物,待实物处理完毕后办理注销手续(交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下账)。

5、房屋及构筑物拆除时,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单位应根据学校批文,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工程部组织拆除,由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同时办理下账手续。

 () 资产调拨手续的办理

资产调拨时,由调出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耐用品)使用确认单,报资产管理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调拨手续(资产管理部与调出、调入单位三方同时做好调账处理)。

() 资产报损手续的办理

1、因被盗而损失的资产(保管不当除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不属管理不当而被盗的,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并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2、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由使用单位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报资产管理部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免予赔偿后,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3、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资产被盗或毁损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资产管理部提供书面报告,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五)不符合报废条件及闲置设备器材的处理

经鉴定不符合报废条件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不使用的设备器材,有关单位应主动与资产管理部联系,在校内转移调剂或侯用。丢失、损坏设备一律不得直接报废,须按《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十七条 资产实行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资产财务价值总账和实物明细账相符。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该项工作统一由资产管理部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资产。

第十九条 各单位需处置资产时,应先向资产管理部申报,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经有关单位按权限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使用单位及财会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定期开展资产管理工作的总结、评比工作。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造成本单位资产管理混乱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改正情况,由资产管理部报请学校决定后,予以负面清单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可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并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由资产管理部报请学校决定后,由财务部组织扣缴;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照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落实管理目标责任的;

2、不按规定办理资产增加或减少手续,造成资产有物无账、有账无物,致使单位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

3、擅自处置资产实物的;

4、发生人事变动时,未完清交接手续,致使资产管理职责不清、实物遗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学校资产,导致学校资产管理混乱,造成资产流失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由财务部联合资产管理部按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他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由财务部收缴。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